花蓮縣豐山國小考試規則
1.考試於鐘響後,保持肅靜就座。
2.遲到十分鐘以內者,該科考試成績一律扣十分;考試未滿該科考試時間二分之一,不可交卷離場。
3.各項應用文具於事前準備齊全,不得臨時離場取拿或向同學商借。
4.考生對試題有疑問時,在原坐位舉手等候監考教師處理,除了印刷不清楚予舉手發問外,其他概不得發問。。
5.桌面如有字跡須自行擦拭乾淨,否則以作弊論處。
6.考畢應將考卷繳交監考教師並立即離開試場,不得在室內逗留
或在外喧嘩或談笑。
7.違犯考試規則:與人交談、夾帶紙條、看書本、筆記、偷看他人試卷、故意將試卷示人、口頭告人答案、對監老師不禮貌之言行,或有其他重大違規者,除該科考試成績作零分外並通知家長。
8.未經請假而逃避考試者,該科成績作零分計算。
9.試卷上之班級、座號、姓名填寫清楚,不得潦草;如閱卷時發現未書寫完全者,得予扣分。。
10. 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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